計量標準考核申請表(砝碼檢定裝置)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計量法》的有關規定,凡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部門、企、事業單位高計量標準,需經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持考核后方可使用。 2、《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般使用A4復印紙,采用計算機打印,如果用墨水筆填寫,要求字跡工整清晰。 3、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申請考核單位應當提供以下資料:1)《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原件和電子版各1份;2)《計量標準技術報告》原件1份; 3)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有效的檢定或者校準證書復印件1套; 4)開展檢定或者校準項目的原始記錄及相應的模擬檢定或校準證書復印件2套; 5)檢定或校準人員資格證明復印件1套; 6)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 7)如采用計量檢定規程或家計量校準規范以外的技術規范,應當提供技術規范和相應的證明文件復印件套; 4、 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申請考核單位應當提供以下技術資料:1)《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原件和電子版各1份;2)《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原件- - 份;3)《計量標準技術報告》原件1份; 4)《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的連續、有效的檢定或校準證書復印件^套;
5)隨機抽取的該計量標準近期開展檢定或校準工作的原始記錄及相應的檢定或校準證書復印件兩套;
6)《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連續的《計量標準重復性試驗記錄》復印件套;
7)《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連續的《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記錄》復印件套;
8)檢定或校準人員資格證明復印件1套;
9)計量標準更換申報表(如果適用)復印件- -份;
10)計量標準封存(或撤銷)申報表(如果適用)復印件份;
11)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
注:只有申請復查考核時才填寫計量標準考核證書號、復查時間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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